---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在担任某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两公司承接和开展业 务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1次给予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原所长、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安全消防科原科长鲍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4.2万元。被告人陆某被调查前,主动供述了行贿的犯罪事实。此外,被告人陆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二、罪名定义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三百九十条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量刑标准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a.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b.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c.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d.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 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e.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f.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a.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b.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前述(二)中(a)至(e)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c.其他严重的情节。 (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五)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a.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b.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前述(二)中(a)至(e)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c.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陆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陆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已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