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时任工学院副院长高某的表哥,利用高某分管基建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明知刘某是借用资质和挂靠投标的情况下,采取请客送礼的方法,通过工学院基建总务处处长李某的职务行为,使刘某顺利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取了相关的设计信息,帮助刘某中标成功。为此,被告人王某先后四次收受刘某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 二、罪名定义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量刑标准 (一)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a.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b.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c.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d.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e.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f.多次索贿的; g.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h.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三)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二)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二)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王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人民币15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犯罪情节较轻,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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