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杏林外服中心(国有事业单位)开发的杏林区前场工业小区需要将鹰厦铁路K672段的铁路路堤加宽,修建雨污水管道和排水侧沟。杏林外服中心在与承建方厦铁公司洽谈业务过程中,被 告人黄某某指派该工程现场负责人陈某以为本单位职工谋福利为理由,向对方提出要“让利款”作为本单位小金库的收入。同年10月路堤加宽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与厦铁公司商定“让利款”按工程总造价10%左右的比例支付。 三年后,杏林外服中心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厦铁公司后,黄某某再次指派陈某向厦铁公司催要“让利款”。厦铁公司遂在其后的两年时间里先后三次向杏林外服中心支付“让利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陈某取款后,按照黄某某的旨意,将此款存入其保管的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应酬等开支。此外,被告人陈某还利用其保管单位私设的小金库的职务之便,采取复印、涂改已报销的单据的手段,在小金库及单位财务账上重复报销,先后侵吞公款6240元。案发后,被告单位杏林外服中心及被告人陈某已如数退出赃款。 二、罪名定义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是单位受贿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第三百八十七条 犯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9日)立案标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b.强行索取财物的; 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法院审判被告单位杏林外服中心为国有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三次帐外暗中收受施工单位的“让利款”计人民币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黄某某系被告单位的总经理、法人代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单位受贿中,决定索贿并指派被告人陈某参与商谈;被告人陈某系被告单位派驻该工程现场负责人,亲自参与商谈并经手贿赂款,属直接责任人员,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某还在保管单位“小金库”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复印、涂改凭证重复报销的手段,多次侵吞公款计人民币6240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单位杏林外服中心案发后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能坦白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坦白态度较好,退清贪污赃款,具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对其贪污犯罪减轻处罚。判决被告单位杏林外服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陈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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