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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组织员工参加市法院旁听活动
发布时间:2022-05-11

为落实八五普法、第二届民法典宣传月相关要求,根据集团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结合疫情防控政策,5月11日上午,集团企管法务部组织系统内部分员工参加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旁听活动。

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对相关鉴定结果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当事人需对自己的诉求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如其未提供证据或证据力不足,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若对相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有效期内及时提出或在庭审时要求鉴定人到场,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供稿:企管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