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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系列:欺诈发行证券罪
发布时间:2023-10-07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系被告单位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告单位科技公司在券商负责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罪名定义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欺诈发行证券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一百六十条 犯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立案标准

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

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八)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九)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法院审判

被告单位科技公司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

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单位科技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责令被告单位向投资者退赔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