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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系列:消防责任事故罪
发布时间:2023-09-19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人童某、岑某用于服装加工及住宿。承租期间,市消防监督机构多次对该处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遂向承租人童某、岑某及出租人王某发放消防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被告人童某、岑某、王某均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随后,该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三名被害人受伤,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8422元。经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 

二、罪名定义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消防责任事故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量刑标准

第六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童某、岑某、王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均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鉴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进行部分经济赔偿,取得了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