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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系列: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发布时间:2023-09-11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某商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空调冷却水管道因膨胀螺栓选用和安装错误导致3号支吊架强度不足,致使空调冷却水管道坍塌,导致三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38万元。

经查,黄某作为启安公司该项目实际负责人(项目经理),无担任该项目经理的相应资质,在现场施工中未配备专门的质量员;郁某作为启安公司该项目施工员,在无深化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对暖通工程进行施工,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制作计算书致膨胀螺栓计算结果错误;顾某作为该项目总监,安排该项目四位专职监理均为挂证(人不到岗),施工现场无专职监理,安排仲某代替专职监理履行职责并冒充签字,在无深化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同意施工,违反相关规定,对施工方计算书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二、罪名定义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 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量刑标准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法院审判

黄某、郁某系工程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顾某、仲某系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鉴于四被告均主动投案自首,相关单位已作了经济赔偿,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决定对四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分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顾某、郁某、仲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