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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系列: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发布时间:2023-09-04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某建设集团承包盐业公司3#炉节能、低氮改造项目安装工程,并任命被告人房某为项目经理、被告人吴某为施工队长。被告人房某、吴某组织、安排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提供安全网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措施,导致一人死亡。

二、罪名定义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量刑标准

第六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房某、吴某在组织施工期间,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鉴于二被告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房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吴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