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担任某建筑公司安全责任人监督施工。施工期间,被告人王某不服从监管机构监管,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接到监管机构下达的“暂时停工指令”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工人施工挖桩,导致一人死亡。 二、罪名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量刑标准 第六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王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协助调查和赔偿事宜,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