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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系列: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时间:2023-08-14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瑞尔房地产公司与鸿基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与亨达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确定许某为总监理工程师,被告人肖某按照鸿基建筑公司安排,负责施工现场的指挥管理事项,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被告人肖某明知自己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未按照设计要求落实护坡坡比施工,未落实集水井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未按照规定对施工方案履行审查手续。市建设二局在执法巡查时发现该项目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瑞尔房地产公司和鸿基建筑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告人肖某为了不延误工期,不执行整改指令,继续安排施工。

随后,被告人肖某安排施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塌方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许某亦发现并向肖某提出,但基于侥幸心理,被告人肖某未立即停止施工和组织撤出作业人员,而是要求现场作业人员加快抢工。当日10时30分左右,深基坑北侧局部边坡突然坍塌,导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

二、罪名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量刑标准

第六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肖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已发现事故隐患,他人亦向其提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是要求工人冒险抢工,导致发生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相关单位已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