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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系列:危险作业罪
发布时间:2023-08-28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建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危化品汽化场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戊烷罐区缺少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等共六条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其中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相关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建材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该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余某在明知已被处罚且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擅自下令重新开工生产,并继续使用原有的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

二、罪名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危险作业罪。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量刑标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犯危险作业罪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余某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的整改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