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投普法│徇私舞弊犯罪系列: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国有建筑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为给亲友非法牟取利益,将该公司的八个市政工程项目交由其兄承建。承建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分40笔从公司账上支付给其兄工程款4882684元。经会计师事务所测算,其兄通过八个工程项目可非法获利772020.52元,使该公司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向调查机关上交案款484732.72元。 二、罪名定义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 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三、量刑标准第一百六十六条 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法院审判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所退赃款484732.7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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