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投普法│徇私舞弊犯罪系列: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系国有电信工程公司总经理,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同其他四名被告成立合作公司,经营与电信工程公司类同的业务。曹某等五名被告人按事先约定,一方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相关的工程业务中部分利润丰厚的业务通过转包方式转至合作公司,以获取非法利益;同时,通过合作公司向电信工程公司销售相关配套材料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涉及电信工程业务达2000余万元,材料购销业务达4.5亿余元。上述五名被告人以分配红利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共计500余万元。 二、罪名定义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三、量刑标准第一百六十五条 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法院审判被告人曹某等五人经事先共谋,利用担任国有电信工程公司职务之便,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决曹某等五名被告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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