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投普法│玩忽职守犯罪系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山海担保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港口集团全资子公司,被告人欧某为山海担保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欧某在明知庆特公司提供反担保物不足额的情况下,仍决定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后因该公司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山海担保公司为其代偿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造成山海担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76万元。此外,欧某在明知金阳光热公司、凌峰公司提供反担保物不足额的情况下,再次决定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后因两家公司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山海担保公司为其代偿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造成山海担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6.1905万元。 二、罪名定义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三、量刑标准第一百六十八条 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从重处罚。 四、法院审判欧某在担任山海担保公司总经理期间,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鉴于欧某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欧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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