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投普法│玩忽职守犯罪系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罪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蒋某(承包虹桥集团能源部,借用虹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找到时任国有公司大唐物资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杨某和设备材料部副主任被告人李某,谎称虹桥公司是商务部下属的国有企业,提出以大唐物资公司为平台采购销售煤炭的合同模式,即以大唐物资公司名义采购煤炭转售给虹桥公司,虹桥公司再转售给南方水泥公司,虹桥公司支付大唐物资公司额外抽成利润,上游煤炭供应商及下游煤炭采购商均由蒋某负责,大唐物资公司无需任何资金投入和承担任何风险。李某上网查询后,对蒋某的介绍信以为真并向杨某汇报,杨某、李某在未严格审查虹桥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的情况下,草率接受蒋某提出的合同模式并与虹桥公司签订销售煤炭合同。 后来,蒋某以大唐物资公司名义从多家公司采购合同总金额16155.91445万元的煤炭,同时以大唐物资公司名义与虹桥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将煤炭货权全部转给虹桥公司,并随即将煤炭货权出售得利转移折抵债务。期间,李某、杨某分别前往虹桥公司考察核实合同履行情况,蒋某谎称虹桥公司是国有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以大唐物资公司名义采购的煤炭经过虹桥公司转手已经出售给南方水泥公司,隐瞒煤炭已被实际转移的真相,骗取大唐物资公司信任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杨某、李某仅听取蒋某口头介绍、言语承诺,未认真考察虹桥公司,未认真核实合同履行及货物交易情况。虹桥公司于向大唐物资公司支付煤炭货款及额外抽成利润共计1500万元,大唐物资公司向上游销售企业支付煤炭货款1400万元,尚欠销售企业共计14755.91445万元。 另查明,依据大唐物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规定,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公司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执行。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总经理,没有按照规定提议召开会议,没有对上述重大合同签订进行讨论,擅自做主,被告人李某具体负责上述合同的签订、履行。依据大唐公司及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大唐物资公司签订该类合同,需要上报上级单位报备审批后方可执行,上述被骗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均未按规定上报报备审批,而是由被告人杨某擅自做主,由李某直接与蒋某控制的虹桥公司签订合同。 二、罪名定义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三、量刑标准第一百六十七条 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院审判被告人杨某、李某作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企业被诈骗14755.91445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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