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投普法│滥用职权犯罪系列: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某市肉联厂财务科副科长兼主管会计彭某发现时任该厂副厂长的被告人张某某有两笔业务损失严重,货款不能如数回笼,而张某某多次要彭某以无原始凭证报损的方式冲销此账,被彭某拒绝。同年10月,在研究中层干部的领导班子会议上,张某某提出免去彭某副科长职务,遭到其他人反对,张某某遂擅自停了彭某的职,不给彭某安排工作,并多次在厂财务科、供销科等场所,经常以污秽的语言对彭某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地侮辱了彭某的人格,损害了其身心健康,在职工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罪名定义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三、量刑标准(1)刑法量刑标准第二百五十五条 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立案标准可参照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为: (一)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二)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法院审判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某市肉联厂副厂长,违反《会计法》有关 规定,指使财务科主管会计彭某做假账,遭到彭某的抵制后,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先后对其实行停职,扣发津贴、阻挠其入党,并在公共场合对彭某进行人身攻击,使彭某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其打击报复行为情节恶劣,已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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