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投普法│贪污贿赂犯罪系列: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姚某在分别担任国有企业货运公司经理、财务人员期间,在连续三年经营亏损,按照上级考核规定,无资格申请批准发放奖金的情况下,仍由王某指使姚某对经营收入与成本不作配比,将部分当年成本延后至下一财务年度入账,虚列利润,报送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由王某申请骗得上级公司批准获得半年奖、年终奖发放额度,且实际超过上级公司核准的工资奖金总额和账面登载的奖金列支数额,由姚某从该公司基本账户提现共计人民币1089700元转存于个人账户内。嗣后,王某、姚某以给该公司职工发放半年奖和年终奖的名义对上述公款进行集体私分。 二、罪名定义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三、量刑标准(1)刑法量刑标准第三百九十六条 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9年9月9日)立案标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法院审判被告人王某、姚某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做假账的方式虚报利润,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鉴于二被告均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姚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