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以潘某某(张某之妻)的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并存有巨额外币存款,但未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隐瞒了境外存款事实。其后,张某委托他人赴港将上述账户内港元2534900元(折合人民币2640352元)转汇至美国。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该账户内另查明美元存款9977.6元(折合人民币80841元)。张某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28809681元;张某及其家庭成员支出8071659元;张某及其妻子潘某某犯罪所得4511686元;张某及其妻子潘某某合法收入13743311元,加上张某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5340000元,两项合计19083311元。差额部分13286343元,张某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二、罪名定义 第三百九十五条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否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三百九十五条 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9日)立案标准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境外存款共计272万余元,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1328万元,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分别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被告人张某有立功情节且犯罪所得业已追缴,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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