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经理何某得知本市林业局需建造一栋办公大楼的消息后,四处打听得知本单位会计小李的父亲李某与林业局局长张某关系“相当不错”,于是何某让小李安排见了其父李某,请他出面“引荐”张局长。李某向张某转告了何某的意愿,并安排二人见面。何某宴请了张某和李某,其后顺利承包了这一工程。同年11月,何某为酬谢张某,给张某送了现金6万元,张某拒收,但是言谈中流露出自己女儿要结婚,一家人至今还居住在目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房子里。何某心领神会,给其赠送了价值8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张某收下,并给了李某人民币6000元作为酬谢。一周以后,何某给李某送了人民币1万元作为“辛苦费”。 二、罪名定义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三百九十二条 犯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9年9月9日)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b.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c.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李某伙同身为林业局局长的张某,利用给他人承包工程之机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被告人李某还帮助行贿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给予贿赂,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鉴于被告人具备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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